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