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