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扬尘污染防治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