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应急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