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合执法机制,根据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组织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查处区域内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