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合理确定地块标高、建设规模和开发时序,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