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纳入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控,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与其他主管部门之间实行监测网络和监测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