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规划区内的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人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用地、河道堤防范围内的,由相关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空闲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