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矿山开采应当采取分区作业,在凿岩区、石料装卸区和加工区采取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设置废石、废渣、泥土等专门存放地,并应当围挡、配备防风抑尘网等设施,施工便道采取清扫、洒水、喷淋等措施。从事石材加工等活动,应当设置封闭车间,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