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城市道路按照道路保洁的有关规定进行作业,在干燥以及容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增加城市主要道路的洒水次数;城市主要道路推广使用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采用专人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旅游景区、广场、停车场、车站、码头、公园、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