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之间的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协调;专门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之间的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进行协调。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