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根据需要,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撤销及名称变更,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