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处、室作为办事机构,在专门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办事机构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研究、草拟专门委员会会议议题草案;
(二)研究、草拟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工作报告;
(三)搞好调查研究,为专门委员会审议、决定问题,提供依据;
(四)起草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草案;
(五)负责本专门委员会承担的视察、检查、调查活动的各项服务工作;
(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与市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沟通、通报全年工作安排计划,协调日常工作;
(七)研究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工作事项。办理本专门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