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

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活动,市政府、市人民法院及市人民检察院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对待,积极配合,回答并提供真实情况。

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方面的工作,市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如实汇报,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专门委员会会议涉及有关方面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听取意见。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