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终止价格认定,并向提出机关出具价格认定终止通知书:

(一)提出机关书面提出终止价格认定的;

(二)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不齐全且不能补充的;

(三)其他导致价格认定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