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中止价格认定,并向提出机关出具价格认定中止通知书:(一)提出机关书面提出中止价格认定的;(二)提出机关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提供相关材料的;(三)其他导致价格认定暂时无法进行的情形。中止价格认定的原因消除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及时恢复价格认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