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保障资金投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停车场规划建设、停车管理工作,解决机动车停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停车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住宅区机动车停车资源利用与管理以及停车自治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