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道沿石以下停车泊位的施划以及停车场设置的交通影响评价等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道沿石以上停车泊位的施划、备案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人民防空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