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标明停车场名称、车位数量、开放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等要素;
(二)按照标准收费并出具合规票据;
(三)制定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防汛等管理制度;
(四)按照要求配备照明、消防、监控等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
(五)维护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规范设置停车标志、标线,并保持标志、标线清晰、完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