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综合考虑停车场所在位置、服务条件、停车时段、车辆类型、占用时长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确定差别化、阶梯式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同时,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定期对收费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服务单位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