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完善统一的智慧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实时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向社会提供停车指引服务。

公共停车场和经营性专用停车场的经营服务单位,可以将停车信息接入智慧停车综合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便于系统发布停车服务信息。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