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