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统筹地上地下资源,合理布局停车设施,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并将停车场与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紧密衔接。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