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促进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可以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如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交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处理。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