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询问和质询等方式,依法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