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清理或者清除,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二)乱扔烟头、果皮、口香糖、饮料瓶等废弃物的,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三)在城市的街道、广场、绿地、居住区和其他公共场所等禁烟区域吸烟的,处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