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在文明饲养宠物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管理好所养宠物,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饲养宠物的种类应当符合规定,依法为所养宠物注射疫苗;

(三)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外出,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

(四)不得虐待遗弃宠物;

(五)其他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