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治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在文明饲养宠物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管理好所养宠物,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二)饲养宠物的种类应当符合规定,依法为所养宠物注射疫苗;(三)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外出,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四)不得虐待遗弃宠物;(五)其他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