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超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标准多占的面积,以非法占有土地论处。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