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农村房屋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