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组织巡查,情节严重的,或者巡查发现违反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建设行为和建设工程,不及时报告、制止和查处的;

(二)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书的;

(三)发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等违法用地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