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单户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一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