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未利用地转用手续。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