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成效、经验进行宣传推广,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社会氛围。

鼓励新闻媒体及时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