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加强与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以及其他城市的协同联动,共同推进优化区域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