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改革创新试点,在现行法治框架内,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的新经验、新做法,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创新措施的落实,在产业园区等区域内依法开展先行先试,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