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