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三十四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级有关部门不得新建政务服务受理系统和网上办事大厅,已建系统应当与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流程,逐步实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等全流程在线办理,推行“一件事一次办”集成服务。对可以实现网络共享的材料、通过网络核验可以获取的信息以及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