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实行“一窗受理”工作制度,实现前台综合受理、中台业务支撑、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应当实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帮办代办、即办件当场办结、承诺件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制度。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