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听取、分析研判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针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政务失信、违规招标投标、设置隐形壁垒等问题以及其他反映强烈、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