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中小企业权益保障力度,畅通维权渠道,建立中小企业维权援助机制。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预防、制止、纠正、查处行业准入、招标投标、信用贷款等领域歧视、限制中小企业的行为,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