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本市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推进信用数据归集共享公开,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规范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鼓励有关失信主体自我纠错。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