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建设、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推进全市统一的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建设,实现技术、业务、数据融合和跨层级、跨区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政务数据互联互通。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政务数据开发利用和创新应用机制,推进依法依规对政务数据进行开发利用,推动在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数据开发利用试点工作。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