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机制,加强人才引进、流动、评价、培养、激励、保障等服务,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保障市场主体用工稳定,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需求,完善和落实各类各层次人才落户、住房租购、医疗服务、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生活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整合就业服务资源,健全余缺调剂机制,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市场主体共享用工。

鼓励职业院校完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支持职业院校开展技能培训,培养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满足市场主体需求。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