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歧视性要求,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银行间的信息推送、联动办理机制,推动公共信息平台的建立;鼓励银行优化市场主体开立账户、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等,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金融机构支持服务农业、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信贷投放,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拓展抵(质)押物范围,丰富知识产权质押、环境权益抵(质)押、订单质押等融资类型,并加强指导和监管。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发行债券、上市、挂牌等方式进行融资。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