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可以采用以固定期限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积极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用地和低效用地,积极探索推广工业用地快速办理、节约集约用地等改革经验。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