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设置招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功能定位,突出文化特征与地域风貌特色,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提升辨别度;

(二)设置位置限于办公、生产经营场所;

(三)采用坚固耐用、不易褪色、节能环保的材料;

(四)长度、高度和厚度符合有关标准;

(五)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要设置招牌的,由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