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招牌: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等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三)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使用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