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新建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应当设置智能化多功能灯杆,集约设置各类杆件,预留安装接口,实现多杆合一、综合利用。在已建设有多功能灯杆的路段,各类公共设施应当优先安装在多功能灯杆上,具备合杆条件的,不再设置其他杆体。

在已有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搭载交通指示、安全监控、通信网络、物联感知等设备的,不得影响照明设施安全和照明功能,并与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