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附属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照明规划及技术规范,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因城市更新等情况需要补建功能照明设施的,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及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已建成的建(构)筑物需要增设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及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接受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