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从事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教育行政或者其他与教育相关的管理工作十年以上;

(五)经本级人民政府考核合格。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