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总督学和副总督学。总督学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任命专职督学,聘任兼职督学,向督学颁发督学证。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兼职督学在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时与专职督学享有同等职权。
督学的取消任命或者解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兼职督学因参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教育督导经费列支。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